【萬聯導讀】今天的外貿變化同樣早已不是20年前了,盡管監管原則未變,但日益增長的業務量與有限的監管資源;不斷變化的業務形態與陳舊的監管手段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怎么辦?此刻,基于互聯網和外貿需求而誕生的外綜服企業,可以說是恰逢其時,從通關監管的角度看,無疑起到外貿服務“協警”的作用。目前,中小外貿企業的困境,已十分緊迫,亟待解決,滿足市場需求的商業模式創新亟待政策制度配套!
中國外貿發展幾十年,即便就是近二十年,貿易總量和貿易主體、貿易方式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一方面貿易總量方面從2001年的4.21萬億元人民幣增長到24.33萬億元人民幣;另一方面,中國的一般貿易進出口比例也逐步上升, 從2001年的44.2%上升到2016年的55.51%。),而政府監管部門的通關、監管、服務方式幾乎沒啥改變,公平與便利的矛盾已經十分突出。
這就好比,二十年前,城市道路沒有幾條,車輛也不多,交通由交警管理沒啥問題,后來,道路增多、車輛倍增、道和車的種類也大增,可交警編制無法跟上,行政成本也不可無限增加,怎么辦?于是出現了“協警”,輔警、交通科技公司等之類的社會機構,“協警”當然也是按交通規則來協助交警維護交通。“協警”類機構本質上是政府職能的社會化前移,“協警”隊伍也是由市場競爭產生及優化。它既要滿足交警(交通規則)的要求,也要讓路人便利,否則就吃不了這碗飯。
那么,外貿綜合服企業(以下簡稱:外綜服)算不算外貿服務領域的“協警”呢?為此浙江省外貿綜合服務聯盟與各會員單位圍繞這個話題展開熱烈的討論,討論主要從如下三方面入手:
正方觀點一:外綜服從功能上來說目前確實充當了外貿行業“協警”角色,但關鍵是現在單位體制和監管規定把“協警”都當成路人了。“協警”自己也以路人的身份出現,體制中沒有“協警”的身份主體。行業失火,外綜服企業難免成了替罪羔羊。
正方觀點二:原來交警也沒“協警”編制和預算,現在連巡警都有外包的了呵。關鍵是道路擁堵混亂怎么辦?如果是平臺,怎么去判斷其中哪個委托人一年二年后會失蹤? 未必是走逃,小企業生意做砸了也可能關門啊。即便小企業自營出口,這類情況你監管部門也得面對啊?有個受托人,還可以幫著去追討或承擔部分經濟責任,不是好事嗎?
正方觀點三:有無連做?就跟有無在走私中獲益一樣,需要證據,也可以換“協警”團隊,很簡單啊。不用說“協警”了,市場的糾錯能力肯定比司長強;在國外不少駕照考試都交給商業公司去做,也沒見滿街的馬路殺手。這些商業公司既要滿足駕駛員規則,也要面臨同行業競爭,還要讓考生點贊;放心了,機制決定效果。交管部門只要負責在駕駛證上蓋章,多輕松。
盡管大家都比較趨同,外綜服作為外貿行業的協議出現是很有必要的,但也有不同的聲音比如:
反方觀點一:這就是個坑,按照這套路數,開個公司騙個墊退稅,然后注銷企業,還不用刑事責任。
反方觀點二:這個規定本身就值得商榷,有連坐的嫌疑,走逃,失聯,注銷,關鍵是征稅機關是怎么監管的。
二、其次各位專家從市場角度,探討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是否適合外綜服企業的發展。
討論的主要內容如下:
1“要認定外貿公司購進有問題,得稅務機關舉證,而不是外貿公司自證清白。”
2“以前未注意該政策,但覺得令人難以理解,國稅還不如出條新政,新辦企業二年內不允許承接出口業務,以免害人害己,一人犯錯,全國人民吃藥,這就是我國政策體制:政策由國家本部門制定,機制就有問題,任何政策都是以保護自己的角度出發,就會出現這此讓人無法接受的政策。”
3“國稅肯定不敢出禁止新企業出口,違法啊。”
4“直接改審批制,一夜回到解放前不是更徹底;常在江湖飄,哪有不挨刀(頗具一份行業的悲涼)。”
5“寧可錯殺絕不放過?千錯萬錯,說明稅制設置有問題,那么多漏洞自己都不知道怎么去補,就來個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一刀切的方法粗暴簡單,兩年零一天又如何,十年八年就沒這樣的問題?”
6“那國際貿易就別做了,全球海關查驗率低于5%,嚴格說有95%風險敞口,怎么辦?”
7“誰犯錯,誰吃藥。要醫生(稅務)給病人開藥,而不是給健康的人開藥。在沒有證據證明病人得的是傳染病前,不能因為我和病人有接觸,就給我也吃藥。”
8:“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只是總理的口號?歸根結底是制度創新缺失太久,太少人愿擔責。”
9“剛才這個文件規定真的有連坐的嫌疑。如果有較真的企業對稅務處理決定不服,訴諸法律,附帶提起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結果兩說,行政也不能隨意,稅務大概是所有部門中規范性文件最多的部門了而且歷史悠久有些的確需要清理,有些已經不合時宜了,這和稅務立法滯后有關。”
10“問題是,行政與刑事處罰不同步,行政容易隨意;依法行政要減少這種失步,24號文到今天還有效,無語。做外貿服務苦不堪言。”
三、最后各位專家從未來角度,探討外綜服企業“推陳出新”的發展。
隨著討論的深入,大家聚焦到了“北京保利”這個比較實際的案例中,討論的主要內容如下:
1 “96年24號文,爭議很大,也有法院判假自營真代理可以退稅的,北京保利的案子。”
2“不應以貿易形式是自營還是代理來判斷貿易是否違法,而應以發票是否合規,貿易是否真實來決定。真自營未必都合法,真代理也不是都違法。當然,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出臺文件也有一定道理,但后面條件改變了就該停止,在對待綜服企業新業態上,國稅走在海關前面了,必須點贊。”
3,“那是,國稅退稅這兩年還是很給力的退稅被征稅拖累了,如果征收體系健全的話,退稅會簡單很多。”
4“金三金四只是技術手段。核心是我們的零售征稅體系出問題了;引誘犯罪,而且犯罪成本低。但長期是利好。”
那么,外綜服不就是外貿服務領域的“協警”?今天的外貿變化同樣早已不是20年前了,盡管監管原則未變,但日益增長的業務量與有限的監管資源;不斷變化的業務形態與陳舊的監管手段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怎么辦?此刻,基于互聯網和外貿需求而誕生的外綜服企業,可以說是恰逢其時,從通關監管的角度看,無疑起到外貿服務“協警”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
一,即便沒有“協警”“協警”,交通狀況已經很爛了,監管手段的改變本來就是監管部門必須面對和解決的事情,更不是為了“協警”去改變。
二,有了“協警”總比沒有強吧? 對路人交警該管照管,“協警”不僅沒有隱瞞違規路人,而且還要承擔部分管理責任,對吧。
三,如果認可“協警”,就要明確“協警”的權責,制定“協警”管理辦法和考核標準,鼓勵競爭發展。更不能遇到交通事故,不處理肇事人,只處罰“協警”吧?
四,既然是“協警”,按同樣的交通規則管好交通就行,沒必要限制“協警”只能管卡車、客車,不能管小車、摩托車吧?
雖然外貿領域的違章風險,不像交通事故那么血腥、直觀,但卻是時時刻刻在發生。長期以來,政府監管中“一嚴就死、一松就亂”的現象已十分嚴重。更重要的是中小外貿企業的困境,已十分緊迫,亟待解決。國務院一再鼓勵發展的外綜服新業態,是不是如同免費送上門的“協警”?監管部門對新業態不僅沒理由去卡,而應積極地去幫!
感謝:一達通創始人之一肖鋒;融易通常務副總裁陳明春,絲路通總經理王劍標;浙江四方集團副總王放杰,蜜桔科技總經理廖承金等主要成員單位的熱烈討論。
外綜服就是免費的“協警”!業內聯盟呼吁:請給“協警”正名!轉自外綜供應鏈平臺,并不代表WWW.10000link.COM(萬聯網)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