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硬碰硬的較量,最后以握手言和告終。
2月2日,在美國上市的阿里巴巴,股價在經歷連續兩日暴跌后,終于止跌。短短兩日的下跌,讓阿里巴巴的市值蒸發了310億美元。
1月30日,阿里巴巴馬云赴京拜會工商總局領導,雙方之間一度“劍拔弩張”的緊繃關系終于得到緩和,工商總局表示“白皮書”無法律效力,馬云表態將配合監管部門“打假”。
但是,這場由東半球“打假”引發的“口水戰”,在西半球形成的“蝴蝶效應”似乎不會很快結束。
因為在地球的另一端,已有一些律所對阿里巴巴上市中可能存在的信息披露問題發起集體訴訟。
回溯工商總局與阿里巴巴或淘寶的“沖突點”,根源還是出在“網購打假”之上,那么,在國外,商家“售假”將面臨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呢?電商平臺入駐商家“售假”,平臺又會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呢?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假冒商品”問題既涉及知識產權問題,也涉及產品質量問題。從知識產權維度看,“假冒”通常是指未經權利人授權,包括著作權人、商標權利人或專利權利人,生產銷售的相關商品。從產品質量維度看,因為“假冒商品”是未經授權生產的,所以很容易產生質量問題。
由于各國的法律體制不同,各國處理“假冒商品”問題的手段或方式也不盡相同。
美國:售假涉重罪 商家或平臺多“避之不及”
在美國,針對“假冒商品”的治理和防范,主要依靠權利人興訴維權、同業競爭監督、消費者維權組織等第三方機構等社會打假機制。
由于美國是典型的判例法國家,在訴訟至法院時,對于電商平臺“售假”認定及判罰,歷史上傳統領域的商家“售假”判決都會成為主審法院的重要參考。但是,具體案件到底會怎么判,則完全取決于主審法官。
比如2004年,蒂芙尼公司訴eBay一案。蒂芙尼公司認為,eBay網站上銷售的大部分自稱是“蒂芙尼”產品的鉆石基本上都是假貨,這些產品侵犯了蒂芙尼的商標權,坑害了消費者。
但美國紐約聯邦地方法庭法官蘇利文卻在判決中指出,eBay不應該為這些產品的商標侵權負責。因為當蒂芙尼通知eBay網站有這些假貨時,eBay及時刪除了物品。
不過,雖然美國是判例法國家,它也有很多打擊假冒商品相關的成文立法。包括《消費品安全法》、《商標法》、《防偽法》、《知識產權法》等。其中,1984年制定的《美國假冒商標法案》和1994年通過的 《對違法罪犯的制裁和執行法律法案》加大了執法的力度。
比如美國《商標保護法》規定,故意從事商品與服務制假售假活動,將被處以最高10年入獄的刑事處罰與或最高每人200萬美元與集體500萬美元的罰款,重犯者將被處以最高10年入獄的刑事處罰和或個人500萬美元的罰款。
事實上,由于發展階段不同,美國社會的信用體系比較完善,不論是個人,還是企業,抑或商家,都對誠信或信用比較看重。因此,美國的商家或電商平臺都比較“忌憚”假貨,唯恐避之不及。
早些年,沃爾瑪曾在美國卷入“售假”丑聞,盡管在最后的官司中打贏了供應商,但卻嚴重影響了公司的口碑。
而美國最大的C2C電商平臺eBay則承諾,若是買到假貨而得不到賣家的賠償,那么eBay將為消費者全額退款。
歐洲:入駐商家售假 平臺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不可否認,“打假”或“治理假冒商品”確實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
在歐洲,eBay平臺上的商家“售假”,eBay在很多判決中都被判處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品牌廠商非常熱衷在歐洲起訴ebay。
2007年,歐萊雅在英國、法國、德國、西班牙、比利時歐洲五國狀告eBay,稱eBay 網站大量存在銷售假冒歐萊雅集團產品,而eBay未能有效阻止該類事件發生。 雙方進行了長達數年的訴訟,直到2014年1月才以雙方和解告終。
此外,針對ebay平臺上商家售賣假冒商品,知名奢侈品品牌軒尼詩-路易威登集團(LVMH)曾與ebay發起過多起曠日持久的訴訟。
2008年,LVMH在法國起訴eBay稱后者的網站上大量銷售有集團旗下品牌假冒產品,涉及的品牌包括Louis Vuitton路易威登、Christian Dior 迪奧、Givenchy 紀梵希和Geurlain 嬌蘭等。eBay一度被判賠償LVMH 3850萬歐元,隨后雙方不斷上訴,對eBay的判罰有所減輕,最終,雙方就售假訴訟達成和解。
我們發現,不論是在美國,還是歐洲,很多時候,對于“假冒商品”的治理更多靠的是權利人自發維權。
這在司法體系成熟、社會監督完善和市場競爭充分的一些國家可能非常適合,但是未必適合所有國家。
反思:國內“打假”光靠任何一方都不夠
回到本次淘寶與工商總局就“打假”發生的“口水戰”,由于我們自己的國情和體制現狀,打擊治理假冒商品,光靠政府遠遠不夠,只靠淘寶等電商平臺也不現實。
從立法上來看,《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都對電商平臺入駐商家“售假”所需承擔法律責任有明確規定。
從侵權責任角度看,入駐商家“售假”,淘寶等電商平臺可能要對商標持有者、專利所有人或著作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首先,“通知涉假但下架不及時”需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簡單說,淘寶等電商平臺對于入駐商家可能的“售假”行為,需承擔通知刪除義務并對因未及時刪除導致商標持有者、專利所有人或著作權人的擴大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其次,“明知商家售假視而不見”需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簡單說,如果淘寶已知入駐商家有“售假”行為,但不積極主動制止或刪除,也要對商家“售假”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而從消費者權益保護角度來看,因入駐商家“售假”,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淘寶等電商平臺也有多重責任需承擔。
首先,“管理不善先行賠償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其次,“商家侵權平臺連帶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在當前國家大力號召“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常態”下,只有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強力治理假冒侵權,才能給萬眾創新和大眾創業清掃出空地或舞臺。
而在打擊假冒侵權商品面前,工商總局等行政執法機構與淘寶等電商平臺確實是“戰友”,而非“敵人”。
期待雙方聯手掀起的強勁“打假風暴”盡早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