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立法大綱)
(電子商務行業及部分專家建議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鼓勵創新和創業;提高市場效率,促進公開透明,規范秩序;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或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主體參與的電子商務活動以及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法。說明:法律不僅適用于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也適用于經營者、交易平臺及衍生服務提供者任一方在中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法律的域外適用,一方面有利于擴大《電子商務法》的國際影響力,另一方面有利于我方主體在走出去過程中,選擇適用我國法律。本條參考了《旅游法》域外適用的規定。
第三條(相關定義)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以網絡為基礎,利用數據電文進行的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
電子商務主體是指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產品、服務及支撐和衍生服務的生產者、銷售者、服務提供者、交易平臺、支撐服務提供者等。
交易平臺是指不直接參與交易,通過互聯網連接交易各方,并為其提供信息服務和交易撮合服務的信息網絡系統。支撐服務提供者是為交易提供支付、物流、電子認證、信用、數據處理等服務的提供者。
說明:電子商務的定義源自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增加了“以網絡為基礎”。根據我國的《電子簽名法》,數據電文是指由電子的、光學的或其他類似方式所產生、傳輸并存儲的信息。
其他的相關定義為:
1、網絡包括計算機信息網絡、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等,終端不限。
2、產品包括商品和服務,具體來說包括一般商品、特殊商品(如食品藥品、農產品、其他需要特定許可的商品)、軟件產品和數字產品、虛擬產品等。
3、交易服務主要是指賣家所承擔的服務。分事前、事中和事后,包括展示、披露、訂單處理、咨詢、售后、維修、退換等;
4、交易平臺的概念借鑒了《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3版)》(征求意見稿),其中,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包括的B21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和B25信息服務業務中的信息發布平臺服務,是比較符合交易平臺特征的,都是通過發布信息以達到促進交易的目的,只是B21是將信息發布和交易進行了綁定,而B25在發布信息后,再通過雙方議定的支付、交貨方式達成交易。平臺的主要義務包括身份審查、規則制定和實施、安全保障、信用反饋機制建設維護、違法信息處理、協助消費者保護和調解糾紛、信息保管等。
在商務部《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服務規范》中規定:3.2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以下簡稱第三方交易平臺)是指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關服務的信息網絡系統總和。
在工商總局《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中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前款所稱第三方交易平臺,是指在網絡商品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
第四條(鼓勵創新原則)國家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和創新,鼓勵利用信息技術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拓展經營領域、提升服務水平。
鼓勵和引導電子商務企業進入新興的行業和領域,國家的市場準入標準和優惠扶持政策要公開
透明,不得對電子商務企業單獨設置附加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不得設立新的針對電子商務的審批事項;已設立的審批事項,無法律、法規依據的,應當予以廢除或取消。
說明:創新是電子商務發展的動力和基石,正是基于創新我國的互聯網行業才有機會躋身于世界互聯網發展前沿。國家應為電子商務企業創新創造寬松的機制,對產業和企業在創新中的試錯予以適度包容。如果企業的創新突破了現有的規則和制度,但對資源配置和消費者福利有正面和積極的影響,且符合國家大政方針和法律的基本原則,那政府就應該有勇氣地進行自我變革和突破,保障創新機制的完善以提升經濟效率,促進社會發展。
本草案還建議在電子商務法中規定一個統一的促進電商發展的管理機構,宏觀統籌、發現并解決電商發展中的問題。
第五條(政府最小干預原則)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電子商務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應不設審批,并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預。
說明:政府最小干預的主要內容有:民商事主體間可以自行解決的公權力不介入;產業發展初期盡量利用市場的手段解決市場發展中的問題;確實需要立法的,法律法規最大限度地吸取已有的商業慣例和網規;確實需要政府介入的,遵循政府最小干預的原則。
規范的目的是為了發展,不能因為規范舍棄發展;監管電子商務時避免以文件替代法律、以標準替代法律、以部門規定、地方規定替代國務院、人大法律法規的現象。
第六條(協同治理原則)政府、企業與行業協會、社會組織既各司其職,又協同配合。政府應公開信息,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化手段,營造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的環境。
說明:在互聯網和大數據的時代,需要充分利用以網治網來實現互聯網的公共治理。以網治網是指充分利用社會力量、平臺、網商和網民來治理互聯網;更進一步的,應該是政府充分利用
互聯網思維治理互聯網,借鑒平臺通過網規治理電子商務生態系統的做法和經驗。如平等、分享、透明、C2B、誠信、快速更新、眾包、系統治理,等等。
第七條(鼓勵信息流動原則)國家鼓勵非隱私數據、非保密數據的開放、交換和使用。通過公開、透明與信息流動,實現利益平衡與公正。
第八條(同等監管原則)對線上和新業務不得采取歧視性態度和做法。在公平的基礎上,出于實際需求確有必要采取差別待遇的,需要有法律法規的明確依據。
第九條(繁榮和發展電子商務服務業)國家鼓勵電子商務服務業的發展,通過政策引導促進細分市場和垂直市場交易平臺的多元化發展,鼓勵交易平臺的充分競爭。
第十條(建設社會化保障機制)鼓勵建立社會化的電子商務保障體系,充分利用社會力量和商業機制解決電子商務中的救濟和保障的問題。
第十一條(建立電子商務信用體系)國家鼓勵電子商務信用體系建設,形成電子商務領域誠實、自律、守信、互信的良好信用環境。鼓勵建立客觀評估、消費者廣泛參與和監督的多元化、互動式電子商務信用體系。
建立健全電子商務信用評價、信用管理和交易評估制度,完善電子商務信用服務保障制度,推動第三方信用服務和產品的推廣應用。
第十二條(強化源頭治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產品追溯制度,打擊假貨和侵權產品,凈化市場環境,降低社會治理成本,提高經濟效率。
第十三條(完善管理體制)國家將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國民經濟
統計體系,制定相關產業政策,促進電子商務市場繁榮。
國務院建立促進電子商務工作協調機制,解決電子商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動全國的促進電子商務工作。
行政管理部門科學合理劃分行政管理體系,簡化政務流程,減少部門間的職能交叉和重合;要建立屬地管轄與全網協同管轄的監管體系和線上線下聯動的監管處置機制。
建立行政管理部門、社團組織、企業協同聯動的共同治理機制。發揮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和行業組織在治理和自律方面的主動性,共同維護電子商務市場的交易秩序,構建良好的治理生態。
【第二章電子合同】
第十四條(電子合同的定義)本法所稱的電子合同,是指采用數據電文的文書形式的合同。
說明:《電子簽名法》第2條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第十五條(電子合同的成立)網站商品的展示信息具備要約成立條件的,視為要約,否則視為要約邀請。交易雙方可以通過網絡或者其他方式修改交易條件。
說明:網站展示商品應該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構成《合同法》對要約的認定條件的,才認定為要約。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時間應該以支付時間為重點進行規制。交易雙方基于契約自由,也可以修改交易條件。
第十六條(電子合同的客體)貨物、服務及數字產品(包括指由特定計算機程序系統生成與運行的具有財產價值的數字產品)均可以通過電子合同進行交易。
第十七條(技術中立)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電子合同不得僅因為采用的信息系統的不同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信息系統是指生成、發送、接收、存儲或其他方法處理數據電文的系統。
第十八條(自動系統)結合《電子簽名法》第9條的規定,通過自動系統發送數據電文與對方自然人或者對方自動系統之間進行信息交互訂立的合同,不得僅僅因為無自然人確認或者干預這些系統發出的每一信息或由此產生的合同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訂立合同的自動系統具有締約人身份認證、談判磋商、合同電子簽名、合同存儲與備查等功能。自動系統的建立和運行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法律規定,符合相關國家標準。
第十九條(訂立電子合同中的通信錯誤)自然人與對方當事人的自動系統信息交互中發生輸入錯誤,而該自動系統未給該自然人提供更正錯誤的機會,在滿足如下兩個條件的前提下,該自然人有權撤回發生輸入錯誤的部分:
該自然人在發現錯誤后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有輸入錯誤發生;
該自然人沒有從對方當事人獲得實質性的利益或者價值。(來源:ilaw;編選: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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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31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立法規劃中,“電子商務法”被列為第二類項目,即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之一。2013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在人民大會堂召開了電子商務法起草組成立暨第一次全體會議。張平副委員長出席并發表重要講話。會議成立了以呂祖善副主任委員任組長,國務院法制辦、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郵政局等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的領導小組,下設工作小組和專家咨詢庫。
2014年,在全國人大財經委和電子商務立法起草組的領導下,圍繞電子商務立法的十余個課題全面展開研究。與此同時,圍繞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定義、原則、框架和內容的立法大綱的研究和起草工作也進入了積極的籌備階段。2014年1月8日,在全國人大財經委的會議室,來自相關院校、行業協會和企業的十余位專家初步明確了各自的分工和研究時間表。
2014年2月18日,在北京大學法學院的互聯網法律中心,參與大綱起草工作的專家小組召開了第一次討論會;2014年3月,參與起草的專家和其他的立法專家分別去京東、阿里巴巴做了調研;2014年5月26日,在法律出版社,聯合其他電子商務立法課題,參與起草的專家參與了集中的調研和研討座談會;2014年6月24日,在全國人大的會議中心,參與起草的專家參加了立法工作組召開的立法大綱起草座談會;8月8日,在北京南三環的南粵苑酒店,參與起草的專家參加了電子商務監管體制研究及立法大綱的專題研討會;9月5日,由央視網、網規研究中心主辦的第二屆電子商務示范城市大會立法分論壇在貴陽舉辦;10月17日,在人民大學法學院,參與起草的專家召開了第二次的討論會;11月24日,在全國人大的會議中心,參與起草的專家參加了立法工作組的第二次全體會議;11月27日,由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網規研究中心主辦的電子商務立法國際研討會在北師大舉辦;12月20日,由北京大學法學院、網規研究中心主辦的電子商務立法高層論壇在北大舉辦;2015年1月8日,在北京老舍茶館,全國人大財經委調研室和起草專家進行了又一次的大綱準備工作座談;1月21日,由全國人大財經委主辦的電子商務立法深圳調研會在深圳召開。
經過為期一年多多達十幾次的調研、研討、研究和論證,在全國人大財經委和電子商務立法起草組的領導下,在相關部委和企業的支持下,我們初步形成了一版電子商務立法大綱的專家建議稿,供各位領導和專家在立法時參考。這些意見包括了專家二組和部分企業的主要意見,包括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網規研究中心、北京師范大學互聯網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北京郵電大學互聯網治理與法律研究中心、北京理工大學網絡法研究所、阿里巴巴集團、京東集團等單位。
參與本立法大綱起草的專家和工作人員主要有:
1、薛虹:北京師范大學互聯網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2、李欲曉:北京郵電大學互聯網治理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3、趙雷:國家郵政局政策法規司處長
4、康彥榮:阿里巴巴集團法務部總監
5、丁道勤:京東集團政策研究室總監
6、于喆:支付寶法務部高級法律顧問
7、王磊:新浪網法務總監
8、孟兆平: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網絡法研究所所長
9、張韜:北京薪評律師所主任
10、崔聰聰:北京郵電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
11、郭維真: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12、姚志偉:廣東金融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
13、阿拉木斯:網規研究中心主任
14、張延來: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15、胡澤洋:北京大學法學院